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35号原告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锦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钰敏,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小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钰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德公司诉称,原告是经营油墨的,2013年起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任小飞,双方开始发生业务,并于2015年终止业务。后经原告业务员的要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任小飞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8845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付款。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8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杰新公司未作答辩,但庭后任小飞到庭称对欠款的事实属实,原告提供的油墨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经审理查明,怀德公司与杰新公司存在买卖油墨业务。2015年4月29日,任小飞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杰新印花欠怀德油墨188450元。因杰新公司未及时付款,致本案诉争。另查明,杰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任小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杰新公司的工商信息、本院向任小飞所作询问笔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院审核后,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企业工商信息予以确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供货后,被告本应及时付款,拖欠不付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在闭庭后向本院所述油墨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本案中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货款1884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55元,由被告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