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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李某。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