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李某。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