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董某不服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阳新县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董某,男。委托代理人成家庆,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阳新县某局。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原告董某不服被告阳新县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 丽审判员 黄艳君审判员 姜友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