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邓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1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1200元,余款56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邓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