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52号原告侯某某,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作出保证,原、被告有和好可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