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耒阳市人被告谢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为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艾慧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