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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曙光与徐学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曙光,徐学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刘曙光。被执行人徐学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曙光与被执行人徐学再[(2014)甬北商初字第008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66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