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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董某某,女,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吴某,男,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应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包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