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董某某,女,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吴某,男,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应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包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