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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陈某,无业。被告宁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熊学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高志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