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陈某,无业。被告宁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熊学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高志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