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民行与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705号原告黄民行,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永镇,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帅,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民行与被告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阎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