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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郑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