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郑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