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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建圳与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185-1号原告郭建圳,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启进,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妮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卓炜,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圳与被告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圳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圳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另行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郭建圳负担。审判长李茂己审判员曾银燕人民陪审员叶向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曾彩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