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学振与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市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振,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振,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艾小平。被执行人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项目部。负责人王伟,经理。李学振与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市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辽市项目部给付李学振劳动报酬款64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