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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胜福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胜福,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终字第4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20号9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华,该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刘胜福因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环球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胜福,被上诉人九鼎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月29日,刘胜福诉徐州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刘胜福的申请,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徐州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27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0年6月16日,刘胜福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徐州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2010年7月,徐州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九鼎环球公司)。2011年2月16日,刘胜福以“因案情需要对工程和帐进行审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1年2月22日,刘胜福又起诉九鼎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再次立案受理,并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泉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九鼎环球公司给付原告刘胜福工程款237154.32元,并自2010年1月17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胜福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后,刘胜福与九鼎环球公司均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并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2011)泉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即“驳回原告刘胜福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2011)泉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九鼎环球公司给付原告刘胜福工程款237154.32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三、九鼎环球公司给付刘胜福工程款531835.60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012年8月7日,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泉执字第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九鼎环球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7000元;或提取其债权、收入70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划其银行存款707000元。2012年7月31日,九鼎环球公司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款中的100000元现金。泉山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12)泉民诉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冻结(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款中的100000元现金。2013年3月1日九鼎环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胜福赔偿因其错误保全给九鼎环球公司造成的损失100000元。该案经审理后,泉山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九鼎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泉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九鼎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九鼎环球公司不服(2013)泉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审理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徐民终字第1930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九鼎环球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将(2013)泉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中冻结款项100000元发款给刘胜福。原审法院认为,第一、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刘胜福以被告九鼎环球公司在(2012)泉民诉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中冻结其应放款项100000元,但在相应的诉讼中均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由,要求被告九鼎公司赔偿损失。并提供(2012)泉民诉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书、(2013)泉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93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根据以上法律文书的内容可以显示,被告九鼎环球公司在(2013)泉民初字第829号民事案件中要求刘胜福赔偿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在一、二审中均未得到支持。故被告九鼎环球公司应赔偿原告刘胜福因错误申请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关于损失的认定。首先,原告刘胜福主张被冻结的100000元系其从银行贷款,因被告九鼎环球公司的保全行为致其损失68600元,被告应以1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6.15%计算,赔偿其2年延迟履行金;以1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22%计算,赔偿其2年滞纳金。并提供“刘胜福在五段农商行贷款一览表”予以证实。该表格系原告单方制作且不能反映原告的观点,故不予采纳。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显示,(2012)泉民诉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书中所冻结的100000元系(2012)泉民终字第781号民事案件中九鼎环球公司支付给刘胜福的部分执行款。该款并非原告刘胜福直接从银行所贷,故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2012)泉民诉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书及法院出具给刘胜福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支票可以显示,该100000元实际冻结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放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故被告九鼎环球公司应赔偿原告刘胜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5%计算,从201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12日止的利息8405元。遂判决:一、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胜福损失8405元;二、驳回原告刘胜福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刘胜福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泉山区人民法院,从2012年7月31日冻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案件执行款10万元,至2013年12月12日解除冻结是正确的。在此期间,我的利息损失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二倍计算,原审判决仅按一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是错误的。九鼎环球公司的保全行为,致使我不能及时提取该10万元执行款,造成我在银行的贷款不能及时偿还,为此银行收取我的贷款滞纳金,该损失九鼎环球公司也应予赔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我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九鼎环球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对原审法院计算的赔偿刘胜福利率损失的方式没有异议,但刘胜福主张我公司应赔偿他同期银行贷款二倍的利息损失及滞纳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与刘胜福之间工程款纠纷,我公司对(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并作出(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该案。(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结果对本案有影响,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苏民再提字159号判决书,对(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进行改判,原审判决我公司给付刘胜福工程款531835.6元及相应的利息,再审改判为给付工程款514426.24元及相应的利息,此时(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应回转执行给我公司2.6万元。刘胜福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刘胜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案争议焦点是:九鼎环球公司是否应赔偿因诉讼保全查封错误给刘胜福造成的损失,以及应如何赔偿。在二审中,九鼎环球公司向法庭提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上述裁定提审,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409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苏民再提字159号判决书,对(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进行改判,原审判决九鼎环球公司给付刘胜福工程款531835.6元及相应的利息,再审改判为九鼎环球公司给付刘胜福工程款514426.24元及相应的利息。关于九鼎环球公司是否应赔偿因诉讼保全查封错误给刘胜福造成的损失,以及应如何赔偿问题。本院认为,刘胜福2011年起诉九鼎环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九鼎环球公司70.7万元财产,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泉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判决九鼎环球公司给付刘胜福工程款237154.32元及利息,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改判九鼎环球公司给付刘胜福工程款531835.60元及利息。该案判决生效后,九鼎环球公司认为刘胜福超标的查封其财产,遂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胜福赔偿损失,并冻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款中的10万元现金,但九鼎环球公司该诉讼请求最终没有被法院支持。刘胜福认为,九鼎环球公司上述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且九鼎环球公司错误保全其财产10万元,给其造成损失,遂引发本案诉讼。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在刘胜福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前,九鼎环球公司与刘胜福存在工程纠纷,双方对工程量多少、已付工程款数额、奖励款如何给付等存在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刘胜福享有申请保全九鼎环球公司相应财产的权利,但查封九鼎环球公司财产的数额,应与九鼎环球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当。这类案件,衡量申请保全人是否超标的查封问题,不但要衡量判决时确定的欠付的工程款数额、还应衡量拖欠工程款应给付的利息,以及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就本案而言,当时本院作出的(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九鼎环球公司给付刘胜福工程款531835.60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至分清为止),即使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苏民再提字159号判决书,九鼎环球公司也应给付刘胜福工程款514426.24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至付清为止),此时刘胜福虽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九鼎环球公司70.7万元财产,这与九鼎环球公司履行判决书应付给刘胜福数额基本相当,因此不宜认定刘胜福超标的诉讼保全九鼎环球公司财产。九鼎环球公司以刘胜福超标的诉讼保全其公司财产为由,要求刘胜福赔偿损失不能成立。故,九鼎环球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刘胜福案件执行款10万元错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并未明确规定损失如何计算,结合刘胜福诉讼保全九鼎环球公司财产数额,确实超过九鼎环球公司应履行法律文书判决的案款问题,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九鼎环球公司赔偿刘胜福案款被查封期间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符合法律精神与现实状况,并无不当。刘胜福要求九鼎环球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赔偿利息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刘胜福要求赔偿因其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产生的滞纳金,但该滞纳金属于刘胜福未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扩大的损失,与九鼎环球公司的保全行为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刘胜福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刘胜福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上诉人刘胜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