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中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凤兰、皇云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中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凤兰,皇云风,皇甫超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中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艳。被执行人:王凤兰,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太路二区**号平房**号之十三。被执行人:皇云风,男,汉族。被执行人:皇甫超逸,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柳州市中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凤兰、皇云风、皇甫超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4)柳仲案裁字第048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柳州市中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凤兰、皇云风、皇甫超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4)柳仲案裁字第048号裁决书],指定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锦源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赵舒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