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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芝洋与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洋,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小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陈芝洋,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光强。被告牛小兵,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洋与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