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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48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45万元及利息损失31549.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以被执行人开发的威海正棋山一号小区64号楼907室抵顶欠款45万元,余款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企业已被威海临港区管委会接管,其财产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4)威仲字第2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