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金祥、谢玲华与谢玲华、缪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祥,谢玲华,缪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463-1号原告:王金祥。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玲华。被告:缪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祥与被告谢玲华、缪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祥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4120元,共计8520元,由原告王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