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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魏芳宇与魏自光抚育费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魏芳宇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魏芳宇与魏自光抚育费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魏自光给付抚育费共计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抚育费15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之后被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500元交至本院,本院也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芳宇与被执行人魏自光抚育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