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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亮亮、刘子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亮亮,刘子海,刘恒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被执行人刘亮亮。被执行人刘子海。被执行人刘恒之。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审结。该案(2015)乐商督字第36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