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剑林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林,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56号原告:李剑林,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房向前。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钟勇。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剑林诉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李剑林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丝茗梁敏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