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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剑林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林,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56号原告:李剑林,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房向前。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钟勇。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剑林诉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金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李剑林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丝茗梁敏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