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增彬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增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初字第8号起诉人:谢增彬,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2015年9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谢增彬的起诉状,其诉称:其大女儿1992年初中升高中时被录取到松山区蒙中,没能录取到红旗中学,侵犯了其女儿择校权。现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和松山区教育局要公平、平等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谢增彬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谢增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吉 雅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