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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李起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李起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96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负责人:陈贞贵,总经理。被告:李起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诉李起团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文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