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2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266号申请人黄某某,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945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