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执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张际红、张红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晓芳,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个贷中心职员,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潘秋香,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住宁化县。被告张际红,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张红宁,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张际红、张红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际红、张红宁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张际红、张红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罗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