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罗锦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罗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钟志刚。委托代理人:蓝建,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罗锦锋,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粤广花都第1385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罗锦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粤广花都第13857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罗锦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18号五栋203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骆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