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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周严与左培训、张宗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严,左培训,张宗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600号原告:周严,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左培训,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宗玉,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潘洪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7907850-5.负责人:胡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新义,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原告周严与被告左培训、张宗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严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回对张宗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元章撤回对被告张宗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