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执行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晓仙与李顺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仙,李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诏执行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仙,女,汉族,住诏安县。被执行人李顺辉,男,汉族,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晓仙与被执行人李顺辉健康权执行一案,诏安县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诏民初字第620号民事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赔偿人民币2727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少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