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冰强与周友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夏冰强,男。委托代理人韩非,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友发,男。委托代理人邱利强,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冰强与被告周友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冰强于2015年9月10日以需要重新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夏冰强承担。审判员  张贵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