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33号张永安诉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起诉人张永安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向本院起诉。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