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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33号张永安诉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起诉人张永安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向本院起诉。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