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翟君涛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梦,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君涛,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再审申请人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翟君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宏丰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翟君涛已领取失业保险金,且翟君涛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翟君涛提交意见称: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事实,但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直到2012年2月12日社保中心通知再就业培训时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宏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仲裁时效问题。宏丰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做出宏丰司(2011)7号《关于解除王会民、朱黎辉等四人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请再审时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没有签字和盖章的时间。翟君涛否认收到该通知书,也没有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称本人是在2012年2月12日社保中心通知其进行再就业培训时,才知道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宏丰公司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2012年2月之前将宏丰司(2011)7号文件送达翟君涛。宏丰公司主张翟君涛已超过仲裁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宏丰公司2011年9月19日做出的宏丰司(2011)7号《关于解除王会民、朱黎辉等四人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宏丰公司在事先未将理由通知工会,也未将该文件书面送达翟君涛。由于宏丰公司未提供翟君涛旷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的程序以及将宏丰司(2011)7号文件送达翟君涛的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翟君涛虽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宏丰公司做出的《关于解除王会民、朱黎辉等四人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驳回宏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宏丰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庆军审 判 员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