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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徐某李兴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徐某李兴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邱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