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徐某李兴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徐某李兴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邱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