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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终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树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树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77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树奎,男,40岁(1975年6月8日出生);2008年9月2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树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树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的和面机三台、保温汤桶一个、电动三轮车一辆、大三门陈列柜一个、煮面炉一台、洗衣机一台、煤气罐二个、水槽一个由扣押单位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予以发还被害人赵×;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树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五十元,追缴后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树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树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唐树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树奎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树奎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环宇代理审判员  程 昊代理审判员  顾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