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宗红与郝大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红,郝大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971号申请人张宗红。被执行人郝大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郝大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张宗红欠款15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及用于执行的实际支出费用。但被执行人郝大路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大路及其家庭成员张梅、郝义凯在银行存款15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双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