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志刚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吴志刚,男,40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解放大路西11-1号。代表人:赵景有,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金鑫,职员。第三人: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住所:蛟河市交通局。负责人:李国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刚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志刚负担。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