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初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秋英与被告陈躬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792-1号原告宋秋英,女,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陈躬坚,男,住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秋英与被告陈躬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秋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躬坚在明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款。原告提供了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躬坚在明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林美纯附:(2015)明民初字第792-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