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7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7月3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黄某甲、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奉法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对原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刑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华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