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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晓文、席延波与纪淑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文,席延波,纪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文,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席延波,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干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淑侠,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上诉人李晓文、席延波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二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红山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二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刘汉章审判员  吉 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