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恢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峰与张俊琴、项凤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张俊琴,项凤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恢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俊琴,女,195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项凤桃,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63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峰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俊琴、项凤桃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峰借款本金28.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80元及申请执行费40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张俊琴、项凤桃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6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