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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娄某某,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邵某某将申请人娄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详见判决书)交付予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某某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军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