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娄某某,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邵某某将申请人娄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详见判决书)交付予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某某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军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