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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房淑兰、周永红与被上诉人赵庆余、原审原告姜玉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淑兰,周永红,姜玉芬,赵庆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淑兰。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红。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占成。原审原告姜玉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余。委托代理人吕振伍。上诉人房淑兰、周永红因与被上诉人赵庆余、原审原告姜玉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将房淑兰、周永红、姜玉芬共同列为原告违反法定程序,房淑兰、周永红、姜玉芬应分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