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房淑兰、周永红与被上诉人赵庆余、原审原告姜玉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淑兰,周永红,姜玉芬,赵庆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淑兰。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红。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占成。原审原告姜玉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余。委托代理人吕振伍。上诉人房淑兰、周永红因与被上诉人赵庆余、原审原告姜玉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将房淑兰、周永红、姜玉芬共同列为原告违反法定程序,房淑兰、周永红、姜玉芬应分别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