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傅林朝申请执行傅志刚借款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林朝,傅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傅林朝,男,汉族,1938年4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傅志刚,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傅林朝申请执行傅志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的(1999)郁经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00年3月6日以(2000)郁法执字第84号案立案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傅林朝同意延期执行,本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郁法执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中上执行。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傅林朝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傅志刚有属其所有的座落于郁南县连滩镇兴成路***号房屋(房地证号***号)一间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是作出(2000)云郁法执字第84-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有属其所有的粤***号吉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车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傅志刚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傅志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恢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