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韩海港与连云港丹瑞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海港,连云港丹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韩海港。被申请人连云港丹瑞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海州区板浦镇新区大道1号206-2。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丹瑞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苏G×××××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宋跃明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