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建立申请执行余世海一审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立,余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04-1号申请执行人袁建立,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世海,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永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袁建立购房款732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永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世海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盘龙镇沿河路8号院1号楼(B2楼)西单元一楼东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