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魏一凡与嘉途(天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69号原告魏一凡,汉子。被告嘉途(天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鑫茂科技园军民园1-2102号。法定代表人杨景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一凡与被告嘉途(天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一凡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一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人民陪审员 欧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