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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杨世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强,杨世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强,男,藏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杨世康,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四川省宝兴人民法院(2014)宝兴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的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世康在宝兴县农村信用联社五龙信用社银行帐号(限额冻结15125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杨世康配偶何晓红在中国银行雅安中大街支行银行帐号(限额冻结15125元);三、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员严锦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