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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才维军诉被告贾继经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维军,贾继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00478号原告:才维军,男。被告:贾继经,男。原告才维军诉被告贾继经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继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维军撤回对被告贾继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才维军承担。审 判 长  韩 娜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齐国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