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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金起远诉被告王作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起远,王作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06号原告:金起远,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作宽,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金起远为与被告王作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起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1385元,由原告金起远负担。审判员  白利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