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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漆某某,住会宁县。被执行人马某某,住会宁县。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漆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主动返还申请执行人漆某某的个人财产: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1枚、摩托车1辆、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电烤箱1台、被子3床、床单1条、十字绣1副、手机2个,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