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281号原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程臻,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夫妻感情,需对被告再观察一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敢自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晁晓玲 来自: